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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了!厦门首例!

发布日期:2025-03-07 15:34    点击次数:122

厦门首例!

离异女子将医院起诉至法院

最新判决来了!

一起关注

厦门首例“离异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案”宣判!

一名离异女性,离异多年后想要医院返还其婚姻期间 冻存在该院的3枚囊胚,打算在其他医院 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她的愿望能否实现?她对这3枚冷冻胚胎是否有处置权?

近日,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发布了 厦门首例离异妇女起诉医院要求返还冷冻胚胎的案件。

杨希/漫画

案情

离异女性想取回冷冻胚胎

展开剩余84%

遭医院拒绝后起诉

刘女士与前夫小王(化名)结婚后一直没有孩子。自2009年开始,刘女士多次求诊于厦门某医院,经取卵手术后形成 10枚可用囊胚,但移植3次均未成功。 剩余3枚囊胚冻存在医院。

之后,刘女士与小王离婚,此后未再婚。小王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二人均为单身。

2024年年初,年过四十的刘女士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排卵功能下降,存在早衰症状,目前已无法通过促排卵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但其子宫功能正常, 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女士十分希望生育自己的孩子

想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怀孕生子

但由于之前在医院

多次移植胚胎均未成功

所以 刘女士想将胚胎取回

另找其他医院移植

但遭到医院拒绝

医院诉讼代理人表示

院方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保管胚胎,能够使冷冻胚胎在公权力监管下合法合规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2024年1月

遭到拒绝的刘女士将医院作为被告

小王作为第三人

起诉至思明法院滨海法庭

要求返还冻存的3枚囊胚

庭审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小王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授权刘女士全权处置胚胎,且二人均向法院承诺,不会将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案件焦点

问题1 医院该不该返还3枚胚胎?

冷冻胚胎的性质为何?权利人为谁?思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女士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案涉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刘女士和小王二人,在生命伦理上与二人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刘女士和小王对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本案承办法官、思明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时任滨海法庭副庭长)刘建发表示。

庭审中,面对已查明的上述事实,医院也表态,可在刘女士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规医院的证明后,将胚胎予以返还。思明法院据此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 刘女士有权要求医院将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返还。

问题2 冷冻胚胎应该如何返还?

解决了冷冻胚胎是否返还的问题,另一个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就是胚胎应如何返还。

目前,各地法院对冷冻胚胎的处理存在三种方式:直接返还、不予返还和附条件返还。

对此,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权利人基于与原医疗机构签订的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合同,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的一系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严格限制。

本案中,由于刘女士处于离异状态,其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经后续接受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因此,思明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宜交由刘女士个人直接占有, 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并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最终

思明法院依法作出附条件返还的判决

导报记者了解到

目前,刘女士正积极联系

其工作地所在城市的医院

希望尽快把这3枚冷冻胚胎转运过去

法官提醒:

胚胎买卖、代孕均为违法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判决书中,思明法院特别向刘女士发出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行使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第一千零九条 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相关解读:

建立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通过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胚胎冷冻系为胚胎移植做准备,是整个辅助生殖医疗活动的一部分,胚胎冷冻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应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化,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冷冻胚胎作为生命伦理物,应严格保障其在转移和保存期间的安全性,并充分考量冷冻胚胎被不法利用的风险,相关医学活动需要进行严格监管。虽然我国目前尚未对于患者个人能否直接占有冷冻胚胎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冷冻胚胎交由胚胎权利人直接占有,确实存在对冷冻胚胎的非法使用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问题,同时不利于维护胚胎转移、保存过程中的安全,容易造成胚胎的毁损、灭失,故对于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严格限制。

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张芯雅 通讯员 思法

综合 法治日报

编辑 陈思亲

海峡导报微信(ID hxdbwx)整合编辑

发布于:福建省